冷静期并非简单“一冷了之”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于林洋 日期:2021-03-16
■于林洋

为减少轻率离婚现象、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登记离婚需经过30天的冷静期,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相应进行了诉讼离婚冷静期尝试。今年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还对相关热门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

但有人担心:将冷静期统一设定为30天是否存在“一刀切”的问题,是否考虑到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因素,以及是否会造成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如何关注与呵护未成年子女的正当权益?

应当看到,诉讼离婚冷静期并非诉讼离婚的法定程序,其设置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同时,离婚冷静期也是一种国际通行的离婚制度,拥有较为成熟的制度经验。通过冷静期限制轻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是世界各国的一个趋势。

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离婚现象的立法回应,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保障,目的在于预防轻率离婚,提高政策性假离婚的制度成本。这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等具有重要社会意义。

其实,离婚冷静期的讨论背后,真正需要关心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显示,受离婚影响最大的并非离婚关系中的当事人,而是未成年子女。他们更容易形成焦虑、抑郁、憎恨、自卑、多疑、胆小、孤僻等心理问题。

当前,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国际婚姻家庭立法中处理与子女相关事项的一项重要原则,许多国家的离婚亲子法也出现了从传统的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的理念转变。我国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应当对未成年子女予以特别关注,在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这既是《民法典》“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落实《宪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的部门法举措。

离婚冷静期的设计与实践,还需要格外关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违法行为对受害方造成的伤害。如果统一适用30天的冷静期,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延长了受害方的痛苦。特别是,如果允许违法方可以任意撤回离婚申请,等于变相放纵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对受害方而言是不公平的。

冷静期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也应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存在严重家事违法行为且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精神痛苦的情形,予以及时离婚既是对受害方最好的保护与救济,也是对违法方必要的惩戒与教育。

此外,离婚冷静期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和约束,但只有限制和约束是不够的。从冷静期制度的运行机理来看,冷静期并非简单地“一冷了之”,还应有必要的制度配套措施,以有效发挥帮助当事人冷静思考进而作出理性决定的作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离婚冷静期制度本身也需要冷静。只有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制度功能。

实际上,国际社会对离婚冷静期已经拥有较为成熟的区分设置经验。

以韩国为例,该国《民法典》特别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规定无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冷静期为1个月,有未成年子女的则延长为3个月,且当事人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协议书,并有专门法律来确保当事人履行协议的内容,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同时,韩国还详细区分冲动型离婚与家庭暴力、虐待等严重家事违法情形。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等对当事人造成无法忍受的精神痛苦等紧急情形,可缩短或免除适用冷静期。

此外,为了保障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韩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与冷静期相配套的制度。比如,家庭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接受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咨询员的咨询,提供必要的心理和法律指导,也可以强制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实践表明,韩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减少轻率离婚现象、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就我国而言,基于国情进行必要的制度借鉴与创新,不失为一个妥当的选择。

比如,对登记离婚冷静期规定不同的期限。在当前30天的基础上,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冷静期可适当延长;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时,应当特别关注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协议,充分评估对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的处理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降到最低。

又如,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应明确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这既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保障离婚自由的应有之义,也是国家对严重家事违法情形坚决否定的一种严厉态度,符合朴素的法正义理念与社会的合理预期。

在离婚冷静期,还可通过家事调查、婚姻教育、专业调解、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当事人进行情感疏导和修复,尽量让危机婚姻恢复至健康状态。

由此,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不仅有助于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一定程度上抑制虚假离婚等行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冷静期中,夫妻双方有必要审慎思考、合理安排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总之,婚姻家庭关系的敏感性与复杂性,需要立法及时予以关注和回应。离婚冷静期制度唯有不断汲取实践养分,才能保持足够的制度张力,进而实现社会期待的制度功能。(作者为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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